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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徐州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112号)

文章来源: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08-03 11: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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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6]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政策,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医保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到200元,参保单位和个人(含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各缴纳100元,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缴纳。新参保职工参保当月,按全年标准一次缴清当年大病医疗救助费用,以后年度应于每年一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全年费用。

二、我市市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调整为1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保持18万元不变。

三、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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