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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张家口市:关于印发《市本级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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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张家口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结合本统筹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张家口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减轻市本级参保职工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补助对象

参加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补助范围

享受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的对象,年度内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发生的自费药品、目录外诊疗项目、一次性医用材料限价超标部分(不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发生的费用)和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

三、补助标准

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5000元为起付标准,自付在5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补助50%, 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补助55%,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的补助60%,100000元以上的补助65%。市级劳模(不包括行业系统劳模),在此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四、基金筹集

建立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基金。参保职工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按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0.6%的征缴比例,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大病医疗补助费。职工大病医疗补助费列支渠道按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的规定执行。

五、管理与监督

(一)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按年度结算,每年上半年办理结算上年度职工大病医疗补助费用。

(三)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和监察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六、附则

(一)享受市直公务员医疗大病补助的人员仍按原待遇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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