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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关于落实《张家口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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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本级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原享受市直公务员大病医疗补助的人员,暂不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范围,仍按原政策规定享受市直公务员大病医疗补助待遇。

二、享受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的人员,大病医疗补助范围指:年度内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医用材料及组织源或器官源费用和目录内一次性医用材料超限价部分的费用。

三、市级劳模不包括行业系统评定劳模和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

四、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助按年度核算,次年一次性结算支付,当年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0万元。

五、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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