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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

佳木斯市: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的通知

文章来源: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2-12 16: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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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全市医疗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缴费比例
  (一)从2015年开始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职工个人不增加缴费。按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7%调整到9%,其中:用人单位缴纳7%、职工个人缴纳2%;按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3.7%调整为5.7%。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2015年提高1个百分点,由3.7%调整为4.7%;2016年再提高1个百分点。
  (二)取消“参保单位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5%的,超过部分按3倍缴费”政策。退休人员实行最低缴费年限政策,最低缴费年限为男30年、女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从2015年起,不足实际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以养老金为基数,按单位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大额医疗救助统筹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160元;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元调整为40元。
  二、调整待遇水平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7万元。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三级医院:退休人员由82%提高到84%,在职职工由80%提高到82%;二级医院:退休人员由90%提高92%,在职职工由85%提高到87%;一级医院:退休人员由93%提高95%,在职职工由90%提高到92%。
  (三)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慢性病支付比例,职工医保由60%提高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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