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全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抽检工作的通知》(冀民〔2023〕10号)要求,现就我市2023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抽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1.首次申请参评的养老机构;
2.2020年度取得评定等级申请复评的养老机构;
3.2021年度取得评定等级申请晋级的养老机构。
(二)等级养老机构抽检
1.2021年度取得评定等级但未申请晋级的养老机构;
2.2022年度取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抽检依据《河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冀民规〔2021〕2号,以下简称《评定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国家标准,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南》)进行。
(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2月下旬启动)
1.培训指导整改阶段(2月下旬至3月上旬)
鼓励引导辖区内符合标准和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参与等级评定,采取集中培训和现场观摩等方式,重点解读评定流程、申报条件、评定标准和注意事项,指导参评养老机构对照国家标准,逐条逐项查漏补缺、对标整改。
市民政局不指定、不委托任何机构以任何形式开展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有关的有偿服务。
2.自评申报审核阶段(3月上旬至4月上旬)
在对标整改提升的基础上,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对照《实施指南》自评确定申报等级,组织申报材料并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3月1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3月16日前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局。市局将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审查养老机构参评资格,公示符合条件的参评养老机构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根据审查公示结果,提出等级评定的审查意见。
3.评估复核抽检阶段(4月中旬至9月下旬)
省厅、市局分别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三级、四级、五级和一级、二级的养老机构进行评估。
省厅、市局分别对同级第三方评估结果进行抽检,抽检率不低于10%。同时公示评估结果,及时核实和处理异议、争议及举报事项。9月20日前形成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建议报告。
4.公开发布推广阶段(12月底前)
省、市评定委员会分别审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建议报告,审核确认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由省厅统一向社会公布,统一颁发等级评定标牌。
(二)等级养老机构抽检
等级养老机构抽检工作由省厅、市局分别组织,与2023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1.自查迎检阶段(2月下旬至4月上旬)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等级养老机构对照《实施指南》相应等级标准,认真做好排查整改和巩固提升,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不断规范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2.评估抽检阶段(4月中旬至7月底)
省厅、市局分别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20%的抽检比例,对2021、2022年度等级养老机构进行抽检。
3.整改复核阶段(8月上旬至9月下旬)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指导抽检不合格的养老机构,逐项对标整改并进行验收,8月31日前提交整改验收报告。省厅、市局进行抽查复核。
4.结果公布阶段(12月底前)
按照《评定管理办法》,审核确认等级养老机构抽检结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等级养老机构,取消现有等级、收回等级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抽检工作对提升全市养老机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有力抓手,坚持“关口前移”,对参评养老机构和现有等级养老机构强化培训指导,抓好对标整改。
(二)要加强政策研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评定管理办法》的学习研究,准确把握等级评定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认真借鉴2021、2022年度的经验,严格按规定标准、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对于《实施指南》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议,及时与市局沟通,确保参评养老机构符合等级标准,等级养老机构符合认定等级。
(三)要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抽检工作的宣传力度,鼓励、支持、引导辖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参与等级评定,做到以评促管、以评促建、以评促质量提升。要充分发挥等级养老机构示范引领作用,分等级选树示范标杆,采取传帮带、结对帮扶等方式,指导辖区内养老机构积极学习借鉴高等级养老机构的经验做法,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联系人:郭军领
附件1:河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附件2:XXX(养老机构)自评报告
附件3:申报等级养老机构需要报送的材料
石家庄市民政局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