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我市公办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公办养老机构收费分类管理及多项惠民政策。政策自4月21日起实施,覆盖全市政府投资运营、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院、敬老院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及公建民营机构中按协议承担兜底保障任务的床位。
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含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管理)、伙食费(据实结算、定期公示)和特需服务收费(自愿委托、非营利、合同约定)。特困人员入住实行免费;低保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收费不高于标准的50%;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优抚对象、低保边缘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重度残疾、高龄等老年人,收费不高于政策标准。
空余床位面向社会老人开放,属地民政部门可在收费标准上限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核定具体价格。基本服务收费与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预收费最长不超过12个月;退养按实际天数结算,剩余费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建立收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5年评估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