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公办养老机构的收费行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5〕1号)《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鄂价费〔2015〕43号)等规定,经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批复,现就我县公办养老机构(农村福利院)基本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1. 床位费:单人间260元/人·月,双人间160元/人·月。
2. 护理费:生活能自理人员350元/人·月、生活能部分自理人员620元/人·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1520元/人·月。
3. 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1. 加强收费公示。福利院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及流程,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以及收费项目与标准等。
2. 加强财务管理。要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对养老服务床位费、护理费经营收入和成本开支单独核算。
3. “三无”老年人保障政策:“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
4. 执行时间:本标准自2025年11月3日起执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