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民政厅等7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若干规定》,规范养老服务行业。
明确养老服务费预收不超过12个月;押金不超月床位费12倍;会员费收取人数不超备案床位数,总额不超机构固定资产净额。仅自有产权、已运营并收住老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可收会员费,公办、PPP及租赁类机构禁止收取。
养老服务费入基本户,押金和会员费须存专用账户,该账户禁线上支付与线下提现,风险保证金不低于累计会员费的15%且不低于账户余额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