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云南省普惠型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普惠型养老机构须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床位不少于10张;护理员配比按老年人自理能力分档执行:自理老人1∶15—1∶20、部分自理老人1∶8—1∶12、完全不能自理老人1∶3—1∶5;运营满1年以上,近1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行政处罚。
收费标准方面,公办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办机构由州(市)民政部门设定参考区间,收费须公示并签订服务合同。认定坚持自愿申请、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机构给予运营补贴;公建民营合同期限不超过10年,租赁类机构可获租金减免支持。
存在骗取资格、挪用设施、服务质量严重下降、安全隐患未整改、违规收费或骗取补贴等情形的,县级民政部门将取消认定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