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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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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虚帐实记”实施方案》,现对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实施范围
  “虚帐实记”适用于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且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是指1992年底以前有连续工龄的人员,此次“虚帐实记”实施中涉及到的连续工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但不含按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
  “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是指1993年以来参加或者参加过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
  二、记帐金额的计算
  “虚帐实记”的记帐金额为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所对应的记帐金额(见附表一)与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所对应的记帐金额(见附表二)之和。
  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有剩余月数的,剩余月数的记帐金额按照1年的记帐金额除以12乘以剩余月数,然后见角进元计算。
  三、调整连续工龄或者补缴的处理
  按规定调整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或者补缴1993年1月起到1997年12月底城镇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虚帐实记”记帐金额根据调整或者补缴以后的情况,对照附表一或者附表二重新确定。
  四、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表一:
  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 记帐金额(元)
  1年 1840
  2年 3680
  3年 5520
  4年 7360
  5年 9200
  6年 11040
  7年 12880
  8年 14720
  9年 16560
  10年 18400
  11年 20240
  12年 22080
  13年 23920
  14年 25760
  15年 27600
  16年 29440
  17年 31280
  18年 33120
  19年 34960
  20年 36800
  21年 38640
  22年 40480
  23年 42320
  24年 44160
  25年 46000
  26年 47840
  27年 49680
  28年 51520
  29年 53360
  30年 55200
  31年 57040
  32年 58880
  33年 60720
  34年 62560
  35年 64400
  36年 66240
  附表二:
  1993年到1997年5年内个人帐户储存额(元) 记帐金额(元)
  2438.0及其以下 14400
  2438.1-2678.0 15600
  2678.1-3158.0 16800
  3158.1-3637.0 18000
  3637.1-4119.0 19200
  4119.1-4601.0 20400
  4601.1-5077.0 21600
  5077.1-5564.0 22320
  5564.1-6043.0 23040
  6043.1-6527.0 23760
  6527.1-7008.0 24480
  7008.1-7489.0 25200
  7489.1-7972.0 25920
  7972.1-8450.0 26640
  8450.1-8931.0 27360
  8931.1-9414.0 28080
  9414.1-9581.0 28800
  9581.1-9749.0 29520
  9749.1-9918.0 30240
  9918.1-10082.0 30960
  10082.1-10250.0 3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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