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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养老经办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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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征地养老经办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征地养老信息系统建设
  建立全市征地养老信息管理业务系统。
  各区县、乡镇征地养老服务机构的经办工作全部纳入征地养老信息管理业务系统。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及其他各类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信息,一并纳入征地养老信息管理业务系统。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单位与征地项目所在区县征地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强联系,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区县征地养老服务机构申报征地养老人员基本信息资料。
  二、完善征地养老经办管理
  各区县和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要切实履行对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及时足额收缴、规范使用和严格监管等责任,要加强对征地养老服务机构和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单位的经办管理,确保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医疗费及时按规定报销。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全市征地养老经办工作的指导。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制定征地养老业务经办规程,各区县、乡镇征地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规定经办业务。
  三、完善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管理
  各区县要制订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区县、乡镇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纳入专户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征地养老费资金安全。
  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单位对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应当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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