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72条和第73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对此,《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见,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既是其应享有的权利,又是其应尽的义务,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建立的事实劳动关系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为职工应尽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的,将导致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同意为由免除其应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