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4月10日发布《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今年起,本市对去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征地参保人员是指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时间,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标准为: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已办理领取生活保障金手续的征地养老人员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由各区、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征地养老人员生活保障金的调整标准,所需资金从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支出,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已与本市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及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不适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保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