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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关于常州市社会保险中断后的缴费问题?

文章来源:常州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2014-10-10 15: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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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常政发[2008]116号):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人员不得通过补缴的形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若是补缴本年度的社会保险费(每年7月-次年6月),由单位经办人员至单位所在地的社保中心办理,补缴一个月以上的需带好劳动合同复印件、财务原始凭证并填写《常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表》。
  若是补缴本年度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经办人员至市社保中心2楼3-5号窗口办理,带好劳动合同书、营业执照、财务原始凭证和单位公章,并填写《常州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表》。
  2.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办理参保手续后次月,参保人员即可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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