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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章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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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人社发〔2011〕5号
  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执行时间
  凡201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下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参照机关同类人员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不列入调整范围。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下同)每满一年另增加1.5元,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发给。
  3.符合下列条件的,再另行增加养老金:
  (1)退休前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退休前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享受全薪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3)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4)将原定年满70周岁享受一次性另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年满80周岁享受一次性另增加50元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分别提高到50元、70元,即:
  至2010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自2006年以来因年满70周岁(含部分女性退休人员年满60周岁)已享受另增加基本养老金,但增加不足50元的,补足到50元,累计增加已达到50元的本次不再增加,未享受过的本次另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自2006年以来因年满80周岁(含部分女性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已享受过另增加基本养老金,但累计增加不足70元的,补足到70元,未享受过的本次另增加70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资金列支
  本次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各地养老保险结余基金支付。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把握政策,做好资金调度,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增加的养老金于2011年春节前发放到人,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整养老金工作顺利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各市调整养老金工作总结于2011年2月底专题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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