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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我省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

文章来源:福建省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4-11-28 11: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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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标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日前,省民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采用星级制,将全省养老服务机构从高到低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四个等级。
  《办法》明确了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并从规模、运营情况、环境、设施设备、管理和服务六个大的方面,共分37个小项,包含养老机构建筑及公共配套设施、内设床位、居住条件及生活服务、食堂及膳食服务、医疗康复及服务、环境质量、消防安全、养老机构自身管理等内容,分别对二星级到五星级养老机构的评定标准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
  《办法》明确将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如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光荣院、荣军院等),及社会力量设立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如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等)纳入等级评定范围。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设施,如农村幸福院等不参与等级评定。规定等级评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每2年开展一届。养老服务机构在自评的基础上,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审小组考核评定,并颁发星级标志牌匾,有效期4年,每年进行年审,到期须重新申请、评定。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满一年且在有效期内可申请高一等级养老服务机构的评定。
  此外,《办法》还对养老服务机构降级、取消等级资格,以及重新申请等级评定等做了相应规定。(厅办公室 福利慈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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