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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盘州市养老服务清单

(养老院优惠、减免、扶持政策、补贴标准)

文章来源:盘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03-05 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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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项目(1)

1、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特困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1.主要包括以下服务内容:(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2)提供照料服务;(3)提供疾病治疗;(4)提供住房救助;(5)办理丧葬事宜。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1)现行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且不低于2021年实际供养水平。(2)现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能力进行评估,分为全护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自理标准。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护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有3项以下(含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半自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6项都能自主完成且在政府设立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自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执行。6项都能自理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设照料护理标准。3.供养方式有机构集中供养、分散供养。

服务类型:照护服务

责任主体:市民政局

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2.《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3.《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4.《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5.《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号)6.《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府发〔2022〕7号)7.《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府发〔2015〕14号)8.《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19〕33号)

普惠型老年人养老服务和优待项目(10)

2、老年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服务对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可以投资成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急、助购、助医等日常生活服务;(2)健康管理、家庭护理、康复理疗等健康服务;(3)关爱探访、生活陪伴、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4)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5)法律咨询等服务;(6)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2.村(居)民委员会、老年协会等组织利用农村幸福院等养老设施开展养老服务工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文化娱乐等服务。3.探索建立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为农村居家老年人提供定期巡访、健康指导、帮办代办、精神慰藉等服务

服务类型:照护服务

责任主体: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03号)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府发〔2015〕14号)5.《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19〕33号)

3、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

服务对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等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用具;2.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的膳食;3.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使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4.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5.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医养结合机构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6.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7.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服务类型:照护服务

责任主体: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2.《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4.《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5.《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号)6.《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府发〔2015〕14号)7.《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府发〔2022〕7号)

4、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服务对象: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服务类型:照护服务

责任主体: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2.《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3.《贵州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黔养老联发〔2021〕1号)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府发〔2015〕14号)5.《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19〕33号)6.六盘水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健康服务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卫健发〔2021〕11号)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服务对象:达到待遇享受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1.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职工按月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2.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3.为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并确保养老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责任主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2.《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3.《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4.《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17号)5.《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17号)

6、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服务对象:80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为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现行发放标准:80-89岁按照80元/人/月标准发放;90-99周岁按照150元/人/月标准发放;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300元/人/月标准发放。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责任主体: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2.《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3.《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4.《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5.《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6〕36号)6.《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六盘水市高龄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14〕61号)

7、百岁老人生活补贴

服务对象: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为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百岁老人生活补贴。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责任主体: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2.《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3.《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4.《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5.《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6〕36号)6.《贵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2〕12号)7.《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六盘水市高龄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14〕61号)

8、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应当为辖区老年人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免费的体检、中医体质辨识、中医药保健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对辖区内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半年开展1次上门健康巡诊。

服务类型:关爱服务

责任主体:市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2.《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3.《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4.《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6〕36号)5.《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府发〔2015〕14号)6.《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19〕33号)7.六盘水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健康服务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卫健发〔2021〕11号)

9、老年人就医优待

服务对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等,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

服务类型:关爱服务

责任主体:市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3.《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6〕36号)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府发〔2015〕14号)5.《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19〕33号)6.六盘水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健康服务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卫健发〔2021〕11号)

10、老年人旅游休闲、文化活动优待

服务对象: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1.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旅游景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场所。2.80周岁以上老年人需要陪护的,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鼓励旅游景区内实行收费的游览观光交通工具、体育健身项目对老年人给予优惠。3.外地来我市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同等享受本条优待。

服务类型:关爱服务

责任主体: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发改局、市城管局、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3.《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6〕36号)

11、老年人交通出行优待

服务对象: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外省籍外市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1.本省户籍以及外省户籍在本省居住并取得居住证的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2.具有本市户籍的60至69周岁(含60周岁)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给予优待:其中:60至65周岁(含60周岁,不含65周岁)老年人每年免费乘车600次;65至69周岁(含65周岁)老年人每年免费乘车800次。免费乘车次数仅限当年使用,不累计到次年。

服务类型:关爱服务

责任主体: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局、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3.《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6〕36号)4.《六盘水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区老年人和复原退伍军人免费(优惠)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交发〔2016〕78号)

特殊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14)

12、老年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或优惠服务

服务对象:老年抚恤优待对象

服务内容及标准:1.老年、残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2.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服务类型:照护服务

责任主体: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3.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4.《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

1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优先享受机构养老服务

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

服务类型:照护服务

责任主体: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2.《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3.《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6〕36号)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府发〔2015〕14号)5.《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19〕33号)

14、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探访关爱

服务对象:子女长期不在身边的高龄、失能(失智)、空巢、留守、重残、独居的老年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1.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农村老年人信息管理和定期巡访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农村老年人信息管理和定期巡访工作,重点关爱子女长期不在身边的高龄、失能(失智)、独居的老年人等。

服务类型:关爱服务

责任主体: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4.贵州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发布<贵州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黔民发〔2021〕18号)5.《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加强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16〕75号)6.六盘水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健康服务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卫健发〔2021〕11号)

15、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服务对象: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责任主体: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2.《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老龄办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黔民发〔2015〕42号)3.《六盘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生委市老龄办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经济困难高龄及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民发〔2016〕46号)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府发〔2015〕14号)

16、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服务对象: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服务类型:照护服务

责任主体: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2.《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3.《贵州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黔养老联〔2021〕1号)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19〕33号)

17、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责任主体: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2.《贵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老龄办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黔民发〔2015〕42号)3.《六盘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和计生委市老龄办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经济困难高龄及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民发〔2016〕46号)

18、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服务对象: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予以职业培训补贴。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责任主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2.《贵州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黔养老联发〔2021〕1号)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府发〔2015〕14号)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19〕33号)

19、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责任主体: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6〕2号)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16〕22号)

20、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按六盘水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发分类施保金。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责任主体: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3.《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21〕15号)5.《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6〕36号)

2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救助

服务对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对流浪乞讨、走失、遭受虐待、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提供临时救助、救治、关爱、护送和安置。

服务类型:照护服务

责任主体: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4.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5.《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6.《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6〕36号)

22、老年人殡葬救助

服务对象:本市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对享受特困供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死亡的,当地政府应免除其基本丧葬费用,或给予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责任主体: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3.《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6〕36号)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殡葬救助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府办发〔2011〕58号)

23、老年人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在我市居住取得居住证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简化申请程序,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依法给予援助,外市籍外省籍老年人在我市居住取得居住证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同等享受本条优待。

服务类型:关爱服务

责任主体:市司法局、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3.《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4.《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6〕36号)

24、老年人住房救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老年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解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方式提供住房保障,并在地段、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责任主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贵州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贵州省老年人优待办法》3.《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党办发〔2016〕36号)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函〔2015〕123号)5.《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2号)6.《六盘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盘水住建通〔2017〕525号)

25、老年人家庭(个人)临时救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家庭及个人

服务内容及标准: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服务类型:物质帮助

责任主体: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2.《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5〕37号)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6〕14号)

养老服务优惠及扶持项目(5)

26、养老服务资金安排支持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服务内容及标准:市、县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应当主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和医养结合服务。彩票公益金55%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和医养结合服务。

服务类型:扶持优惠

责任主体: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2.《贵州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黔养老联发〔2021〕1号)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府发〔2015〕14号)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19〕33号)

27、养老服务机构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服务内容及标准: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服务类型:扶持优惠

责任主体:市税务局、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2.《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3.《贵州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黔养老联发〔2021〕1号)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府发〔2015〕14号)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19〕33号)6.六盘水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健康服务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卫健发〔2021〕11号)

28、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优惠减免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服务内容及标准:1.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执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2.安装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

服务类型:扶持优惠

责任主体:市发改局、市供电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2.《贵州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黔养老联发〔2021〕1号)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府发〔2015〕14号)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19〕33号)5《六盘水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居民用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六盘水发改价费〔2021〕162号)6.《六盘水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2021-2022年供暖季非居民用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六盘水发改价费〔2021〕163号)7.六盘水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健康服务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卫健发〔2021〕11号)

29、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等级评定奖补

服务对象:服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设施

服务内容及标准:对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开展星级评定工作,按照评定结果对相关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奖补。

服务类型:扶持优惠

责任主体:市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2.《贵州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黔养老联发〔2021〕1号)

30、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教育培训支持项目

服务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养老服务组织

服务内容及标准:1.支持职业院校开设老年医学、老年管理与服务、康复护理等相关专业或者课程;支持职业院校建设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在养老服务组织机构设立教学实习基地。2.支持培训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健康护理、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服务类型:扶持优惠

责任主体: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各乡(镇、街道)

政策依据:1.《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2.《贵州省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黔养老联发〔2021〕1号)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府发〔2015〕14号)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函〔2019〕33号)5.六盘水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健康服务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卫健发〔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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