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
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年老生活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市府发[2007]23号)和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范围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是指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职工。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
(一)、权利和义务相对应
1、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达到政策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和退休年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连续工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有关规定及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要求,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结合
1、在办理参保手续之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1992年1月1日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
2、在办理参保手续之月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确认的工龄为其缴费年限。
三、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其退休待遇计算
(一)凡在办理参保手续时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由企业和个人按工龄分档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保险费后不设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办理补缴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相应待遇(见下表),其待遇水平随今后国家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在领取其补缴金额完毕之前去世的,社保机构不退回其余额部分,按规定支付相应的死亡待遇。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金额与待遇标准对应表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 | 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 |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25年 | 连续工龄满25年不满30年 | 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 | |||||
补缴 金额 (万元) | 待遇 标准 (元) | 补缴 金额 (万元) | 待遇 标准 (元) | 补缴 金额 (万元) | 待遇 标准 (元) | 补缴 金额 (万元) | 待遇 标准 (元) | 补缴 金额 (万元) | 待遇 标准 (元) |
3.00 | 320 | 3.30 | 380 | 3.60 | 440 | 3.90 | 500 | 4.20 | 560 |
(二)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待遇计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1、补缴时间:1992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2年1月起补缴至参保之月; 1992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至参保之月。
2、补缴基数: 以实施补缴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3、补缴比例:按《关于调整新参保企业补缴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3]46号)执行。
4、待遇标准。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参保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月至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之间各年的个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为0.6,办理补缴手续之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指数据实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规定的新办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时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
四、连续工龄、年龄认定
(一)连续工龄认定以本人原始档案(招工登记表或花名册、单位结算清单等有效原始资料)为依据,从劳动部门批准录用起计算至离岗时止。
(二)年龄根据本人档案原始记载或户口记载认定。
五、本通知从下文起施行,原则上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