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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我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文章来源: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2-10 16: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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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我市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出台了《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15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出“三大亮点”。
  一是实现了两项制度的无缝合并。推进新农保与城居保制度的合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由于新农保与城居保制度设计基本一致,将“新农保”与“城居保”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两项制度的无缝合并。
  二是强化了多缴多得的政策导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至3000元,共13个档次,鼓励城乡居民按政策规定积极参保,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对参保人当年正常缴费的,政府对应缴费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年40元至160元的补贴,并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
  三是探索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根据国家、省关于“有条件的市(州)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精神,经过充分论证,我市探索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制度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2015年及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720元,其中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正常缴费不足3年的按360元计发。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是我市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市委、市政府改善发展民生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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