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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

湖南省:关于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问题的补充意见(湘人社发〔2014〕57号 )

文章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12-11 21:27:13
浏览次数:正在加载次数网友评论: 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解决当前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政策“门槛过高”问题,让更多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到优惠支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进一步促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湘人社发〔2013〕80号文件补充意见如下:
  一、我省境内各类园区和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园区、基地)企业,按规定程序申请批准后,均可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其中,用工规模在 2000人以上的企业,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 12%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企业,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用工规模在 500 人以下的企业,可以园区或基地为单位统一申请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
  二、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实行分级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负责市州园区、基地企业实施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审批;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负责所属县市区等园区、基地企业实施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审批。申报、审批程序按湘人社发〔2013〕8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是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省里统一规定执行。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的企业、园区或基地,不得执行费率过渡试点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费率过渡试点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其鼓励吸纳就业、促进承接产业转移的保障作用。
  附件: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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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网友的个人图像
广州市网友 发表于 2018-01-18 23:59
1楼
养老保险政策也有自相矛盾,我所看到的从1979起从招工合同书上看都有一条为个人买养老保险,按工资的3%扣,可是合同解除了。什么也没有了,总着得有调人味口,说气点话也是个“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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