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解决当前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政策“门槛过高”问题,让更多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到优惠支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应,进一步促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湘人社发〔2013〕80号文件补充意见如下:
一、我省境内各类园区和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园区、基地)企业,按规定程序申请批准后,均可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其中,用工规模在 2000人以上的企业,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 12%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企业,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用工规模在 500 人以下的企业,可以园区或基地为单位统一申请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
二、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实行分级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负责市州园区、基地企业实施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审批;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负责所属县市区等园区、基地企业实施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审批。申报、审批程序按湘人社发〔2013〕8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是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省里统一规定执行。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的企业、园区或基地,不得执行费率过渡试点政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费率过渡试点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其鼓励吸纳就业、促进承接产业转移的保障作用。
附件: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