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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

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4-12-25 14: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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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直各参险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直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黑市政办字[2011]41号)精神,为规范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对市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黑河市城区内中、省、市直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参加生育保险,且应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一并参险缴费,不能自行选择险种参保。
  二、企业新招用人员应当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下月起参加生育保险应按时足额缴费,生育保险待遇从参险缴费的第13个月开始享受。
  三、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两项。生育医疗费按绝对额支付,生育津贴按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四、未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住院医疗费按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产假期间工资由原渠道解决。
  五、调整生育医疗费标准。从2012年1月开始,正常产由500元调整为800元;难产由1000元调整为1200元;剖腹产由1400元调整为2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不超过5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不超过6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300元。
  六、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如有
  生育保险新政策出台,执行国家和省新政策执行。
  黑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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