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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文章来源:河北省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2-13 17: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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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对全市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和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近日,唐山市制定出台了《唐山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该《细则》规定在唐山市设立养老机构的条件是:申办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有符合《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比例规定的服务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其中具有专业资质的技术和服务人员要占工作人员的50%以上;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床位数在10张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该《细则》规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权限为: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唐山市民政局委托市辖区、开发区、管理区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省民政厅(或委托唐山市民政局)实施许可。
  该《细则》要求,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该《细则》要求,养老机构要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并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并组织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同时,该《细则》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监督检查等相关问题做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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