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缴费超过一年以上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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