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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鹰潭市:用人单位申报生育待遇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鹰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3-05 22: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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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流产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社保局办理职工生育待遇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
  2、待遇享受人的结婚证;
  3、计划生育服务证;
  4、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
  6、填写《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核销验收单》(表十一)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还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未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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