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规定,在鹰潭市区(不含贵溪市、余江县)范围内,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办养老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市民政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资格证明文件;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生产评估报告;
8、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市民政局经初步审查,符合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
三、审查
市民政局受理设立申请后,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是否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是否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
3、是否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4、是否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床位数是否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决定
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由市民政局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联系电话:6264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