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21〕7号)
海城区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
企业
收住以下5类人员之一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以申请运营补贴:
1.60周岁(含)以上特困人员;
2.60周岁(含)以上低保对象;
3.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4.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
5.60周岁(含)以上困难职工。
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 《广西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桂民规〔2020〕2号)的评定结果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5类人员数量,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或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获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一级等级及以上;
(四)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业务;
(五)取得房屋产权证或签订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签订《公建民营运营协议》;
(六)与入住老年人签订6个月以上的服务协议;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八)正常使用广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机构床位、老年人等基础信息准确真实,更新及时;
(九)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
海城区民政局
当年7月15日前
申报咨询:海城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