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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养老院扶持政策清单

(医养结合政策)

文章来源:成都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04-12 17: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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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发文号:国办发〔2019〕5号

发文时间:2019.03.29

措施名称: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扶持对象:医养结合产业

实施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部中央编办医保局

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发挥互补优势,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2、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号: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

发文时间:2019.05.27

措施名称: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

扶持对象:医养结合机构

实施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医药部门

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规定,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未设立政务服务机构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环境。

3、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与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发文号:川办发〔2015〕96号

发文时间:2015.11.20

措施名称: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扶持对象:医养结合产业

实施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

着力提升医疗卫生服务;大力推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加强健康管理与促进等。

4、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

发文号:川办发〔2017〕15号

发文时间:2017.2.17

措施名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扶持对象:医养结合产业

实施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厅

加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养所、老年活动中心(站)等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医养结合设施和主要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院建设。继续支持边远和贫困地区农村敬老院建设,增加护理型、养护型和临终关怀型床位和设施设备。推进无障碍通道和老年人专用服务设施以及旧楼加装电梯、适老化路牌指示改造、适老化照明改造等。

5、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文号:川办发〔2018〕5号

发文时间:2018.01.12

措施名称: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

扶持对象:医养结合产业

实施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厅省委编办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

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多种形式的医疗养老联合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合作医院间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鼓励执业医师多点执业,促进医疗资源向养老机构、社区和老年人家庭延伸。支持建立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关系。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养老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推进全省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6、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文号:成办发〔2018〕50号

发文时间:2018.12.28

措施名称:加快推进医养结合

扶持对象:医养结合产业

实施部门: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取消养老机构内设立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设置审批,依法依规实行执业登记备案。鼓励开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和护理院。发展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中心的居家养老健康服务网络,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上门医疗卫生服务,优先做好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助医功能。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发展家庭病床,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到2022年,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率达到90%,重点人群(含65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率达到60%以上。

7、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号:成卫计发〔2017〕5号

发文时间:2017.12.13

措施名称:加快推进医养结合

扶持对象:医养结合产业

实施部门:市卫健委

进一步优化许可流程,鼓励养老机构设置适应老年人群医疗护理服务需求的医疗机构;未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可通过与属地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群提供医疗护理服务。推动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养老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医疗、照护、康复等服务项目,提高服务内涵,满足老年人群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建立健全两条转诊通道:

一是综合医院与老年病、精神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之间的转诊通道;

二是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转诊通道。根据老年人医疗需求,加强对养老机构医疗技术支持,提供医疗急救、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中医保健等服务,促进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的发展。

各区(市)县在辖区内确定并重点支持1-2家有床位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着重开展老年病或慢性病的诊疗服务,提供包括心脑血管疾病亚急性期康复、骨科术后康复、长期护理、姑息治疗以及临终关怀等服务。有条件设置或举办社区养老院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养老区域和医疗区域分离,做到划定区域、标识明显、相对独立,确保做好院内感染防控工作。

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与辖区内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做好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确保每一家养老机构至少与一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建立双向合作关系。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我市医养结合服务项目和规范,根据签约老年人群的需求,切实开展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探索老年人个体及养老机构以协议的方式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个性化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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