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积极创建农村示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互助老人幸福院)(以下简称“中心”),不断提升农村为老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和《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建设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的意见》(甘民发[2012]86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休闲娱乐、保健康复、感情交流、膳食供应、互助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第三条 中心选址合理,在老年人口相对集中、乡镇政府和行政村驻地及交通沿线等地进行建设,设施配备符合行业建筑标准。能充分利用公共服务资源和福利设施,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环境人性化、活动常态化、服务亲情化的日间照料服务。
第四条 中心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标识统一。室内有适合农村老年人的文字和图画提示,舒适整洁。室外有300平方米以上的活动场地,环境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
第五条 中心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50平方米,有休闲娱乐、健身康复、图书阅览、日间休息、配餐等老年人需要的功能室。休闲娱乐室:应有电视、音响、乐器、麻将、棋牌等日常用品,配备取暖、饮水等设备,开展活动常态化,有安排、有记录。健身康复室:应有适合老年人安全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
图书阅览室:应配备适量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图书、报刊杂志和桌椅设施。日间休息室:折叠床、躺椅、固定床等床位合计不少于10张,起居用品整洁实用。餐室:配备餐桌、炊具等基本设备。能为独居、留守等特需老人提供餐饮服务。
第六条 坚持“村级主办、互助服务、政府支持、群众参与”的原则。村党支部、村委会关心支持中心发展,关心爱护老年人,给予必要的资金和物资等扶助。
第七条 实现中心与老年基层组织协同发展。老年协会和养老服务互助协会有规范的章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服务老年人的记录,积极参与中心的服务、管理和维权工作。
第八条 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明健康、丰富多样的文体娱乐、健康辅导和社会公益等活动,老年人参与率高。每年活动时间(农忙除外)不少于8个月,开展活动有记载。村卫生室每年为老人检查身体一次,健康档案、服务记录等基本信息资料齐全。
第九条 建立党员干部服务队伍、老年互助服务队伍、青壮年志愿者服务队伍,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义务提供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受到老年人的认可和好评。
第十条 中心老年人自助、互助、团结、和睦相处,主动参与中心公益服务,实现老年人自治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有完善的经费筹措机制。经费以地方政府支持,乡镇、村统筹为主,并争取社会捐助,中心能够持续运营。
第十二条 档案规范,制度完善健全。有老年人花名册,按高龄、五保、空巢、独居、失能、特困老人等分类统计。
做到管理服务、护理康复、卫生安全等基本规章制度上墙,在中心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宗旨、组织结构和运行模式等内容,有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农村示范日间照料中心的评选工作,由县(市、区)老龄部门申报,市(州)老龄部门考核评审,省老龄办评估验收,对达到示范标准的给予命名表彰,悬挂“全省农村示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牌,并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农村示范日间照料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州)老龄部门每两年复查一次,省老龄办抽查,对示范标准已经降低、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责令限期整改提高;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销命名。
第十五条 本标准由省老龄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