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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宝应县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文章来源:扬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06-03 0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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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落实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与城乡居民收入协调增长,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宝应县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今年7月份起执行。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从500元/人提高到520元/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从350元/人提高到390元/人。
  此次提标,还对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人、未成年人、单独生活的居民、归侨居民、少数民族居民、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一般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父母一方死亡的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重病人员等城乡低保10类对象保障金进行上浮。其中重度残疾人、重病人员本人享受低保标准全额,并上浮基本保障金的20%;其他对象上浮基本保障金的15%-20%。
  此次提标,将认真核实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实行分类施保、按标施保,准确核定每户补差金额,以提高救助效果,体现救助的公正性。
  (宝应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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