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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调整201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文章来源:扬州人社 发布日期:2019-12-17 22: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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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出台文件,上调2019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

此次待遇标准依据省有关规定调整。

其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30元、206元、201元、199元。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不低于170元、155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领取3167元、2534元、1900元的生活护理费,已经高于上述标准的不予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9元。

来源: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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