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大人社发[2015]203号。
(一)失踪人员申请恢复待遇时,向社区(村委会)提供当地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判刑人员申请恢复待遇时,向社区(村委会)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社区(村委会)帮助当事人,将收取的相关证明材料逐级上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复核。
(二)认证对象死亡的,由亲属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社区(村委会)进行登记。
(三)遗属人员中关系为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超过18周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遗属超过16周岁,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由本人或亲属向居住地社区(村委会)提供符合供养条件的证明材料,由社区(村委会)逐级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