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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

文章来源:民政部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5-10-30 15: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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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国家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申请条件: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编:100721)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5812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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