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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滨人社字〔2015〕297号)

文章来源: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2-22 14: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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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人社字〔2015〕297号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鲁人社发〔2015〕14号,下简称《办法》)文件要求,现就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工作。

实行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是健全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的重要手段。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设立社保基金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积极性。要严格按照《办法》确定的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建立健全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兑现、经费保障、举报保密等工作机制和制度,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确保举报奖励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各项受理和核查工作。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机构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安排专人接听举报电话、及时查看举报邮箱,受理好电话、电子邮件、信件、上门等各种形式的举报投诉,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台帐,做好举报受理记录、举报事项核查记录等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保证奖励资金筹措到位。

各县区财政局应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经费的预算工作,保证奖励资金落实到位,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经费预算制度。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州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5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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