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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

延安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文章来源: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2-28 10: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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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人社发〔2015〕18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建立健全我市工伤保险费率制度,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66号),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率调整的范围及实施时间

在延安市范围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从2016参保年度起,执行新的基准费率标准。市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处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费率确定,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县区参保单位费率确定。

二、费率调整的标准

(一)执行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确定。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见附件)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确定参保单位行业所属类别及相应基准费率。

(二)按照《延安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确定参保单位下一参保年度费率浮动档次及缴费费率。

(三)因财政供养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由财政按年度给予预算,其涉及行业类别多、跨度大,综合各类情况,其基准费率确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3%,也可上浮至120%、150%

三、工作要求

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总体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制度,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优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市县区人社、财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重要性,加强对调整费率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调整费率政策落实,强化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各项政策贯彻落实,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推动我市工伤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分类表

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延安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日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行业名称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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