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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文章来源: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8-02 16: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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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延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调整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通知》(延房金委发[2016]1号)规定,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6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17年7月起执行。

(二)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017-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5888元,即不超过2016年延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96元的三倍。

(四)缴存基数的低限: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陕西省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陕西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我市宝塔区、洛川县、志丹县、黄陵县、安塞县、甘泉县、子长县、吴起县八个县属于二类标准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370元/月。宜川县、延长县、富县、黄龙县、延川县五个县属于三类标准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月。中省驻延单位,市直单位人低限参照省上公布的宝塔区最低工资执行。

二、缴存比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通知》(延房金委发〔2016〕1号)要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得高于12% 。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四、其他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应按政策规定中的工资总额足额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二)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延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延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由延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科负责解释。

延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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