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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

文章来源: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4-30 11: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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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陕西省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意见》(内部资料)的意见精神,以及住建部3月20日召开的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3月31日全省住房公积金主任座谈会的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支持干部职工自住和改善住房需求,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在已经放开父母子女互提、租房提取、大病就医、困难子女上大学、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等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购、建房提取时限及合同规范化限制。
  1、在要求提取人提供签订日期一年内购建房证明资料延长为三年内购建房证明资料;
  2、对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移民搬迁安置等在建住宅区批件手续齐全的购房户申请提取的,可凭分房名单、认购协议及支付房款凭证在所购住房交付使用前按年度提取。
  3、非标准的购房合同文本,可提供银行交款凭证用于支取公积金。
  二、允许借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缴存职工采用房产抵押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后,连续两年贷款本息偿还没有发生逾期情况的,借款人及配偶可按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大于上一年度贷款本息偿还额。
  2、缴存职工采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后,贷款总期限已过半且本息偿还没有发生逾期的,借款人及配偶可按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大于上一年度贷款本息偿还额。
  三、支持职工养房提取。
  考虑到缴存职工家庭自住住房装修,支付维修基金、物业费等养房环节消费,为便于操作,凡系统记录5个缴存年度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2015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上年结转余额。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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