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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12-29 10: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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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30号)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优抚制度(以下分别简称“低保”、“五保”、“优抚”)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度衔接对象

本《通知》所指的低保、五保、优抚对象为市民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确定的享受低保、五保、抚恤补助待遇的人员。

二、制度衔接规定

(一)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低保制度衔接

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对象,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后,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社区、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对低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补助或资助。

已经自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低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低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五保制度衔接

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五保对象,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后,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对五保对象的缴费提供补助或资助。

已经自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五保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在审批或复核五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五保对象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低于本市农村五保日常生活供养标准的,按照本市农村五保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予以补足,同时享受本市五保对象其他待遇。

(三)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制度衔接

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抚恤补助对象,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后,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已经自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抚恤补助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其抚恤补助待遇标准不变。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广泛动员并支持引导低保、五保和抚恤补助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做好制度衔接工作,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及低保、五保、抚恤补助待遇的准确、足额发放。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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