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太原日报
12月30日,《太原市养老机构条例》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适时施行。该条例对养老机构规划建设、扶持发展、服务规范等多方面作出规定,将为今后我市养老机构规范发展夯实法制基础,为推动我市为老服务事业发展带来契机。
今年8月1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作了初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加大养老机构扶持力度、降低准入门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建设、规范运营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该条例草案吸纳了部分意见和建议,该条例得以进一步完善。该条例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其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统筹兼顾的原则,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该条例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用地需求。鼓励将闲置的其他公益设施建设用地依法调整为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市民政部门实施市区范围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县(市、区)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养老机构暂停或终止服务的,该条例规定要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于暂停或终止服务六十日前,依照规定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手续,有关部门要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为扶持养老机构发展,该条例规定养老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优惠,并在水、电、燃气、供热等多个方面享有优惠。此外,针对老年人的现实需求,该条例鼓励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服务。政府还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利用专业设施、场地等资源优势,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老人,提供日托照料护理等服务。(梁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