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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老龄办秘书处 作者:王晓昕 发布日期:2016-03-08 16: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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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黑龙江省老龄办、民政厅、财政厅、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省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意见》遵循政府推动、多方参与、稳妥推进、市场化运作四大原则,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养老机构(含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养老院、养护院、光荣院、托老所)均可投保。保费为120元/元/年,其中政府承担80%(其中省级福彩公益金承担40%,市、县级福彩公益金或财政资金承担40%)、机构自付20%。《意见》明确规定了责任事故费用、法律费用、第三者责任等方面的保障范围。其中,意外身故及伤残赔偿限额20万元,意外医疗赔偿限额3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5万元。

《意见》明确了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小组成员的责任,并提出了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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