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在符合参保条件的3个月内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连续缴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其医保待遇自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在中断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下简称等待期)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当月未缴费的,次月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首次参加主城区职工医保的,在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持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人员,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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