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2号)文件规定,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和医疗补贴费。
生育待遇申请流程详见链接办事指南:http://www.zjhz.lss.gov.cn/html/wsbs/fwml/shbx/dyhdff/728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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