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在社保经办窗口办理人员新增业务的,当月12日前申报的为当月业务结算期;
企业单位在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办理人员新增业务的,当月17日前申报的为当月业务结算期。
当月社保参保成功的,在次月由地税统一征收社保费,具体征收时间建议询问地税:12366.
如有其它疑问,建议您通过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专线12333转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专线对外服务(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00,节假日除外)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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