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劳动就业报)
日前,市医保管理中心下发通告,根据对《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信息系统》实时监控显示可疑数据的调查,发现个别参保人员将社会保障卡借他人使用或将药品卖给药贩子并获利,违反了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现决定自2016年8月26日起停止有关人员社会保障卡使用。具体卡号为:110104194601193026、110104196001212077、110225196209141041。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办法》(京人社发〔2010〕5号)规定,对停卡人员医疗费用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期限为三年。重点监督检查期间,改变结算方式,该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类医疗费用,由个人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并全额现金支付,一年一次按规定给予报销医疗费用。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审核结算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2〕1号)规定,相关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4月份,按手工报销方式对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参保人员上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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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办法》第四条: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医疗保险信用信息系统,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伪造、涂改医疗保险票据、处方、病历、医疗文书的;
(二)以欺骗、胁迫等手段重复开药、超量开药的;
(三)转卖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给他人使用,或者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并发生医疗费用的;
(五)冒名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更或丧失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的;
(七)经市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本文地址:北京市:3参保人因违规社保卡被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