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应缴未缴情况,可提供:1、用人单位书面申请(说明补缴理由、起止时间、补缴基数等相关情况,加盖公章,并由补缴对象签名确认);
2、证明补缴对象在单位从事劳动经历的人事档案材料(如工资定级表、员工登记表、工作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3、招工登记材料(如《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外来人员就业备案信息》等,已办用工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或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4、补缴时段涉及的原始工资发放凭证或财务发放凭证(如工资发放名册)的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单位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相关资料后按规定审核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