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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

张家界市:工伤保险之其他相关法规(一)

文章来源:养老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6-10-26 04: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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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人的规定。

一、概念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以社会统筹方式筹集基金,对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因从事有损健康的工作患职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以及对因工死亡的职工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二、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工伤保险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完善,已形成一些被世界土大多数国家和我国普遍认可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一是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雇主对雇员遭受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负责,所有雇主都应当为雇员参加工伤保险,并由雇主缴纳工伤保险费。目前,凡是实行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是通过颁布法律的形式实施的。

二是职工个人不缴费的原则。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在用人单位守法缴费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后的补偿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主要区别之处。这一特点是由工伤保险产生的历史过程决定的。

三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的原则。

工伤保险的重要功能之一是促进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这主要通过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来实现,其实际费率与行业或职业的风险程度和企业上一缴费周期实际发生的事故率相关。为了使用人单位的缴费与所属行业风险挂钩,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不同类别行业费率,并且在同一行业内设定不同的费率档次。风险程度高的行业,费率相应较高,反之则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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