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云港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印发《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申报及支付程序的通知》。通知中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将可直接支付给工伤人员本人。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进一步提出:“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为此,市医疗保险管理处经认真研究,印发了《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申报及支付程序的通知》。该通知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资格认定、待遇申报、待遇核定、待遇支付等环节一一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通知中明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参保单位按月向市医疗保险管理处申报。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将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对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进行待遇审核,并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以及工伤职工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核定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核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将通过社会化发放的形式直接发至工伤职工本人。
通知规定,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在参保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解除劳动合同前正常参保缴费。同时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待遇核定方面,通知规定,在参保单位发生单次工伤的,按照最终鉴定结论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同一参保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发生多次工伤的,按照最高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核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享受的基本权益,参保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足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保单位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未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足额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暂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待参保单位足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再予以核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