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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

关于调整盐城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盐人社〔2016〕64号)

文章来源: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12-18 10: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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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人社〔2016〕64号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盐城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现就我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6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3.9元、155.6元、148.1元、140.2元;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016年7月1日达到7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上且未享受养老金调整待遇的,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30元、40元、50元。

2.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5%。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生活护理费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182.9元、1746.3元和1309.7元,超出标准的按原标准发放。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5%。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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