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省里出台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文件,我市也转发了该文件。文件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按规定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按规定通过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18%。
根据文件精神,为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好政策衔接平稳,我局已于2017年5月份通过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等渠道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对象进行集中告知,批量办理。为确保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做到应保尽保,请至今尚未办理衔接转保的被征地对象在2017年6月30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衔接转保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的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