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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我市提高社会福利机构“三无”人员和托养流浪乞讨人员供养标准

文章来源:长春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7-07-28 10: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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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精神,确保我市城市“三无”和流浪乞讨托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近日,市政府印发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市“三无”和流浪乞讨托养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17年7月份开始,我市城市“三无”和流浪乞讨托养人员供养标准由现在的900元·人/月提高到1000元·人/月。提标后,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10位,在东北三省四个副省级城市中排名第3位,高于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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