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93元的基础上增加7元。
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深度贫困县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其余县由省级财政平均负担4元、市县财政平均负担3元(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此前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来源:四川人社
本文地址:四川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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